中部农村两家人争地,拿出50年代和80年代土地证对质,法院不受理

核心要点:

包括农民、基层干部甚至部分执法司法主体,对于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样态,即从来都不仅仅完全依照法律,而更多表现为一种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倾向。

传统农村地区的主要纠纷还是婚姻家事、交通肇事、相邻权等问题。而城郊农村因为有征地拆迁问题,爆发出来的很多纠纷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红利分配相关。在一些城中村,不少纠纷与落后产业转移或调整、城市空间再造等衍生出的矛盾联系比较紧密。

如果到法院调研就会发现,全国大多数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持续增加,甚至可以称为“诉讼爆炸”。我们调研过的西部某省会城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多达700多件,也就是说,扣除节假日,平均每天法官要处理两三件案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乡结构的变化,农村地区土地权益、高价彩礼、婚姻家事等法律纠纷高发,农民朋友也越来越倾向于走进法院解决问题。农民朋友们的法治意识真的提高了吗?法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有没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扰?“送法下乡”怎么样才能做得更好?

陌生的乡土对话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磊,一起探讨乡村法律实践。

一、“如果只和农民讲法律,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

陌生的乡土:您的研究是怎么开始的?会做田野调查吗?

刘磊:我是做法学与社会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大概从2008年开始田野调查。

第一次田野调查完全是自己摸索着做。之所以想做调查,是因为课堂上讲到了村民自治制度,我很感兴趣,也特别想去了解文本上的制度与实际状况之间是否一样,所以我就利用暑假时间找了一个村庄做了点调研。那次时间不长,也就三四天。

后来正规化的田野调查训练是从2011年暑假开始的,当时我跟随团队到河南省周口市的农村驻村调研了二十多天。可以说,思考文本制度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别,一直构成我之后很多年研究问题的一个基本方式。到现在我陆陆续续已经调研了十几年,去过十余个省份。

陌生的乡土:后来为什么会关注基层司法的问题?

刘磊:我是前几年才开始关注基层司法的问题的。之前在田野调查中对基层治理方面的研究训练,对我后面考察基层法院的实际状况还是很有帮助的,这个帮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仅仅看重制度文本规定,更重视实际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和制度规定不一致往往是常态,研究者就需要去思考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二是不仅仅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看问题,也会倾向于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等主体的角度看待基层司法的一系列问题。

之所以会关注基层司法和农村法律问题,是因为基层治理中有很多问题和法律直接相关,但是这些问题的化解又不是只靠法律或者司法方式就能解决的,它们都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如果只是和农民、基层干部讲法律,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便是讲法律,也往往是在工作方法或工作策略的意义上使用。

对于基层干部来说,工作能不能开展得下去,懂政策、讲法律固然很重要,但是怎么和村干部、和农民建立起来情感认同上的联结纽带或者私人交情,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农村里的不少人、不少事,往往需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是依靠法律是不行的。

例如,在中部某省调研时了解到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吴某与王某是邻居,两家为门前5平方土地大打出手。因吴某家强势,最终王某老婆被打伤。但是村委调解过程中,吴某拒不道歉与赔偿,王某儿子为此到市里上访,市信访局把案子转到乡镇之后,乡镇政法委书记聂某亲自调解。聂书记便前后去了王家三次,三次均是以轻松的拉家常方式进行。陪同政法委书记一起走访的村综治主任老谭和我们访谈时这样评价聂书记:“领导说话就是有风格,真有耐性,说话是由远扯到近,扯工作,扯家庭,就是不扯纠纷,非要等到第三次聊天,到最后一刻才把纠纷拿到桌面上谈。”

聂书记第一次登门时,只同王某的儿子谈了半个小时,他深知王家人一直不松口坚持上访,就是王某二儿子的主意,因此聂书记打算重点理顺这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聂书记一进王家门,就盯着王某儿子看,搞得他又紧张又感到奇怪。只见聂书记讲道:“你这个小伙子面相真是好啊,气质出众,一看就是十分善良的。”这句话一出,满屋子紧张的气氛瞬时间消失了一大半。

随后聂书记给王某儿子递烟,并拉着手一起坐下来,不慌不忙地说道:“年轻人在哪里务工啊,做什么事,要是没有活做,我可以帮你找一个嘛。我看着你这个年轻人就觉得亲切,论年龄,我和你父亲差不多,我小孩也是20多岁呢。你不要见外,我看你就像我孩子一样,你有什么问题尽管和叔叔我提出来,我能办到的一定给你办好。”闲谈三十分钟后,聂书记以有一个会议为由,离开了王家。过了几天,聂书记再次来到王家中,王某儿子的态度明显不一样。我们同王某儿子访谈时候,他就这样讲道:“这个聂书记比乡镇何主任态度好多了,我愿意和他聊,要是姓何的来,我坚决不理他。”

大家看,在这个常见的纠纷中,基层干部需要针对当事人采取适合的方法和策略才行。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和策略,这与基层干部的个人特质有很大关联,也和当事人的特点有关,并不是主要靠按照法律标准和程序就能直接化解。

法治路

不过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讲法治”在不少情况下也经常被基层干部提及。有一年夏天在中部某省的一个乡调研,这个乡的党委书记和我们座谈时反复强调要“讲法治”。但是仔细追问,发现她说的“讲法治”其实更多的是站在科层体系内部角度说的,想表达的是“讲法治”在很多时候可以成为干部自我保护的重要策略,法律要求的程序标准和流程都走到位了,对于干部来说也是一种保护。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

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拔高法律或司法的现象,可一旦到了基层你就会发现,现实情况很复杂,想要法律或司法发挥作用,需要很多其他方面的条件提供支撑。

基层司法研究也离不开田野,这几年我陆续在四川、江苏、江西、湖北等省份的法院做过调研,既有基层法院,也有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

二、“处理就是稀里糊涂,双方都让一点”

陌生的乡土:在您看来,现在农村普遍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刘磊:农村面临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很难一概而论。常见的纠纷主要有离婚纠纷、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土地纠纷等等。

陌生的乡土:这些法律问题和以前比有什么变化?

刘磊:首先是数量的显著增加,另外就是法律规则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十几年前,很多纠纷可以依靠乡村有威望的人来解决。例如,在河南汝南的农村,小亲族中辈分高、年龄长、办事公正、有能力的老人被称为“老掌盘子”,他们能够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主要是讲“情”“理”,讲“面子”,讲“做人之道”。现在,这种权威人物越来越少了,大家更加认同正式的纠纷化解机制,有不少纠纷都会直接起诉到法院来解决。

陌生的乡土:和城市相比,农村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有什么特点?

刘磊:从主体来看,包括农民、基层干部甚至部分执法司法主体,对于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样态,即从来都不仅仅完全依照法律,而更多表现为一种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倾向。

从社会基础来看,通常所说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基础环境,会对法律在农村的运行产生影响。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及城市地区,这也决定了农村地区社会关系冲突、矛盾纠纷的类型、法律实践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同于城市地区。相较而言,城市的法律实践会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刚性化、规范化、程式化特征。

不过,伴随着“城—乡”互动的增加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异正在不断缩小,属于乡村社会特有的一些基础也不断被消解。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新式社会关系冲突、社会纠纷类型也会在乡村地区出现。例如,这几年关注度很高的电信诈骗案件,有不少就是发生在农村。还有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譬如网恋产生的纠纷在农村也有很多。这些案件或纠纷的处理,并不会明显地呈现出城乡差别。

陌生的乡土:具体到法律纠纷,在您看来,现在农村社会最常见的纠纷有哪些?为什么?

刘磊:前面谈及的几类都是出现频次比较高的,不过因为没有全国范围的统计,各地差别也比较大,很难说清楚数量最多的是哪些。

整体来看,我们可以有这样一个感知,就是以农业为主的传统农村地区,主要的纠纷还是婚姻家事、交通肇事、相邻权等问题。而在城郊农村,尤其是有征地拆迁的地方,爆发出来的许多纠纷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红利分配相关。在一些城中村,不少纠纷与落后产业转移或调整、城市空间再造等衍生出的矛盾联系比较紧密。

陌生的乡土:谈到土地纠纷,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面临哪些挑战?

刘磊:从我这几年的调研来看,土地纠纷确实是基层司法中很难处理的问题,确实也面临很多困境和挑战。一方面,不少地方的土地纠纷这几年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抛荒的比较多,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减少了,纠纷也就会减少。但是,一些纠纷实际上也是潜伏着的。譬如,如果土地的边界处的小土埂不牢固,一旦外出打工时间比较长这些土埂就很容易被人用锄头挖开,这样边界就会变得模糊。在北方农村,耕地平直,可以直接用石桩定界,一目了然。但是在南方丘陵地区,田地是弯弯曲曲的,只能用土埂,这样的纠纷就很容易发生。

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的土地纠纷很多,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时,以往潜藏的隐患和问题就会爆发出来。我们在贵州南部农村调研时候发现当地林地纠纷比较突出,主要原因也是因为涉及到征地补偿。早些年林地边界没有很好地确定,而且说实话,山上的林地界限确定起来难度也很大,所以以前当地也就没有对此发过确权证件。近几年涉及到修路征地,如果要补偿就得先确权发证,当地不少人家之间为此还发生了争斗。

民警调解土地纠纷

有的案件是历史遗留问题,牵涉时间长达数十年之久,双方积怨较深,再加上早期阶段的证据不完整、证据缺失、合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例如,我们在湖北某市调研时了解到的一个耕地地界纠纷也很能说明问题。当地人种茶油赚了钱,于是有两家人开始争一块地。您很难想象,一家人拿出来的是1954年的土地证,另一家人拿出来的是1980年代的土地证。像这样的案件到了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通常要到乡镇的综治办解决。按照综治办干部的说法,这种纠纷处理起来很麻烦,“处理就是稀里糊涂,双方都让一点”。

还有的土地纠纷则会涉及到一些“地方性知识”,要是不了解这样的“知识”,还可能好心办坏事。在不少地方,村里面会根据田的“肥瘦”划分成几等,在“地方性知识”中,不同等级的田所对应的亩数计算方式不一样。当发生这类纠纷的时候,基层干部如果不知道村里的这种“地方性知识”,就会简单地按照单一的普遍标准来计算田亩数,这样往往就会引发不少矛盾,按照当地人的说法,甚至是“把吃亏的人又欺负一遍,让占便宜的人又得便宜”。

还是在湖北农村,我们就了解到这样的案例,结果当地不少村民就很不服,认为干部这样计算田亩是“欺负人”,纷纷堵着处理纠纷的乡镇干部不让走。后来找到了老村干部,他家里面有原先分田的档案,但是他怕得罪人不愿意把档案拿出来,对外说档案丢了。最后是一个刚刚退下来的村书记去走访村里的老人,才知道之前田亩是按照分等级划分,然后才重新丈量田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但是各地农业生产情况存在许多差异,地形地貌的自然环境特征也有很多差别,这些都增加了土地纠纷中的权属认定难度。

陌生的乡土:近几年,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引发关注,法律学者和基层研究学者观点不同,您怎么看?

刘磊:外嫁女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各地的解决方案也不完全一样。

实际上,引发广泛关注的“外嫁女”问题,主要集中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方少数的城郊村。就全国而言,各地农村的集体经济普遍“空壳”甚至会有许多负债,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不太会出现“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纠纷。

例如在苏南农村,当地经济发展,村里的福利非常好,但是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享受村里的高福利的。外嫁女离婚之后回村想回迁户口也是不行,同样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外嫁女就会提意见,但是村民代表大会通常是不会同意的,于是有的人就会到省里、甚至北京上访。

又譬如,浙江农村的外嫁女纠纷也比较多。浙江不少地方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按照儿子的数量分配到具体人家。虽然法律规定子女享有同样的财产分配权和继承权,但是当地的习惯是“女儿不可以分房子,但是可以分财产”。在当地人看来,法律上对外嫁女权益的规定是“小理”,“自古以来”的习惯是“大理”,“小理服从大理”。不仅当地群众普遍这么认为,干部也普遍这样认为,在给信访的外嫁女做工作的时候,往往也会用这套道理来说。有个外嫁女婚姻不幸福,回到老家村里拆迁之后也没有分到房子,就一直上访,最后是政府帮她申请了暂住的廉租房。

这类问题的解决非常困难,很多时候并不是靠法院的裁判就行,而是取决于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保护妇女权益”和“尊重村规民约”,都会成为各方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由。

与此类似的还有升学、参军、服刑等各类群体要不要参与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以及怎么参与的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缺乏一个确切的标准或者公共规则,通常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利益博弈。

近年来,珠三角有些地方逐渐形成“股权量化”的做法,把集体资源资产量化到人,采取“生不增股,死不减股”的方法。这种做法打破了集体内部公共利益或财富的模糊状态,将公共资源资产按份额具体分割到个人,集体收入按照股权分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这一类矛盾。

陌生的乡土:农村地区还有一类纠纷比较突出,就是婚恋问题,涉及到彩礼纠纷、离婚纠纷等,在您的调研中,这类纠纷数量有明显增多吗?

刘磊:确实有。今年初我在一个基层法院调研,看到了相关的数据。根据该法院统计,2023年全院受理案件中家事纠纷案件905件,较2022年的778件上涨了16.32%,增幅比较大,其中,离婚后产生的抚养纠纷占比10.9%,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5.96%。当然,这个法院的统计数据并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但根据近年来的调研经验,农村地区这方面的纠纷数量总体上是持续增加的。

陌生的乡土: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刘磊:以最近几年多发的彩礼纠纷为例,一方面高价彩礼引发许多争议,另一方面有的人还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甚至还发生因彩礼返还问题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彩礼纠纷问题很复杂,与性别比失衡、地方之间发展不平衡、面子竞争、代际责任感等因素相关。

陌生的乡土:法院怎么处理这些纠纷?

刘磊:最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对高价彩礼问题的治理。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去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司法实践进行了具体指导。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者三种情形是可以返还彩礼的。但是,现实生活是很复杂的。例如,有的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了,但是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有的当事人则是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且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些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对此,前述《规定》就进一步提出审理方案,指出彩礼具有目的性赠与特点,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作出裁判,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这是最高院层面的一般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个地方,又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我们在苏南调研时就明显感觉到当地彩礼纠纷少,而之前在河南、湖北调研发现,当地的彩礼纠纷就比较多。为此,河南某中级法院曾经专门制定了一个规则,大概是按照婚姻缔结的各个阶段,按照比例返还彩礼。按照这个规定,没有结婚的,全额返还;结婚三个月的,返还70%;结婚六个月的,返还50%;结婚一年及以上的,视情况返还20%或者不返还。此外,还要综合看男女的婚姻状态,如果女方确实有以彩礼敛财的动机,返还的比例还会多一些。

离婚彩礼之辩

陌生的乡土:我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是不是常常很困难?

刘磊:在彩礼纠纷、离婚纠纷中,“清官难断家务事”是难免的,但是司法对于这类问题总要体现出自己的姿态和立场,肯定要有一定的社会治理或者公共政策考量。像对于离婚率持续增高现象,这么多年以来,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的态度也在调整,总体而言是在从“严”到“松”,当然具体到每个法官,因为每个人对家庭、婚姻、情感等方面的偏好并不一样,做出的裁判也会有一些差异。其实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很难秉持某种固定不变的立场或原则。

三、“送法下乡要结合村民的实际需求”

陌生的乡土:国家非常重视乡村普法,学者也呼吁送法下乡,您觉得现在的普法活动做得怎么样?

刘磊:“送法下乡”肯定是很重要的。但是,自上而下送的“法”与农民对法律的内在需求的匹配度,始终是这么多年以来“送法下乡”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少情况下普法宣传内容的适配性不足。各地普法宣传通常是按照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开展,但是具体到特定的地方、特定的群体,其实所需要的普法宣传内容并不完全一致。

当然,应当肯定的是,这么多年以来普法宣传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特别是许多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主体都在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到普法宣传中,“送法下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显提升。

陌生的乡土:现在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吗?

刘磊:这是肯定的。一个直观的衡量标准在于越来越多的农民遇到纠纷愿意起诉到法院、愿意去找司法所或者派出所。这与传统熟人社会中大家更愿意找村庄内的权威人物调解是很不一样的。

一方面,这种状况与国家持续多年的普法宣传有一定的关系,大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明显增多,知道要用法律来维护权益。但是,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状况也与基层社会内生权威减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足有关系。

实际上,如果到法院调研就会发现,全国大多数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持续增加,甚至可以称为“诉讼爆炸”。我们调研过的西部某省会城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多达700多件,也就是说,扣除节假日,平均每天法官要处理两三件案子,结案率差不多能达到百分之八九十。当然,这个法院的办案量比较多,人均办案量不代表全国普遍状况。但是,即便就全国而言,法官办案量持续增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人案矛盾”越来越突出。

此外,即便判决了,执行也是个很大的难题,不少案件都很难真正执行下去。这与执行手段、技术不足有关,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有关,也与执行人员的案件承载量有关,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单就执行人员的办案量来看,最近刚和一个在法院执行局工作的朋友聊天,他就提到自己手头同一时段在办的执行案件就有五六十件,常常是很难充分兼顾各个案子。

陌生的乡土:有哪些好的方式能提升乡村普法的效果?

刘磊:越来越多的纠纷进入到法院,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加,但是这种状况显然也是难以持续的。所以国家目前也在推行更多元的普法工作,比如“法律明白人”,这是近几年国家重点推行的一项工作。

从中宣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来看,“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对象主要包括村干部、人民调解员、驻村辅警、网格员、村民小组长、党员、致富能手、“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及其他热心公益的村民。

相较于简单的自上而下“送法下乡”,“法律明白人”对农民的需求更了解,在具体沟通上也会有很多优势,这是很值得探索的,不仅对于向农民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有意义,而且也有助于调动更多力量化解纠纷,避免大量矛盾问题都涌向司法程序。

这种改革举措当然是值得肯定的,是一种重要的努力方向。但是同样也不能忽视的是,从我们在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法律明白人”工作并没有做到位,有的地方主要是让村干部兼任,按照要求让村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村干部平时工作任务很多,可想而知也很难有多少精力能用在这个方面。